Procedures for Requesting Disclosure, etc., of Retained Personal Data (English only)
1 屬於揭露等之對象
屬於揭露等對象之個人資料,僅限本公司自客戶取得之個人資料中的「持有之個人資料」。
(注意)
2 無法回應請求之情況
若符合下列1到3之情況,將無法回應客戶之請求,敬請見諒。若客戶事先透過個人資料洽詢窗口的電話洽談,而本公司無法回應客戶提出之揭露等請求時,會告知客戶。
1. 因手續不完整而導致無法受理請求之情況
下列情況將無法受理請求。請修正不完整之處後,依照本公司訂定之手續重新提出。
- 未使用本公司指定的個人資料揭露等請求書(以下稱「請求書」)時
- 提出之所需文件等不足時
- 請求書所記載的事項無法識別為客戶本人時
- 請求書上記載的地址、確認身分為本人用之文件上記載的地址、於本公司註冊的地址不一致等,無法確認其請求來自本人時
- 由代理人辦理請求,而無法確認其代理權時
- 其他原因或客戶提出之文件不完整時
- 未依據本公司訂定之手續進行請求時
2. 拒絕揭露等請求之情況
A. 揭露
- 有傷害本人或第三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其他權利利益之虞時
- 對本公司適當實施業務有明顯影響之虞時
- 違反其他法令時
B. 更正等(更正、追加、刪除)
- 對於使用目的而言,無更正等之必要時
- 對於錯誤內容的指正不正確時
- 根據其他法令規定,另訂有特別手續時
C. 通知使用目的
- 通知本人或公告使用目的有傷害本人或第三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其他權利利益之虞時
- 通知本人或公告使用目的有損害本公司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時
D. 停止使用等(停止使用、刪除)
3. 本公司的持有個人資料中未包含請求之個人資料之情況
若本公司的持有個人資料中未包含請求之個人資料,將告知此情況。
3 揭露等之受理窗口
名古屋鐵道株式會社「個人資料洽詢窗口」
A. 地址
〒450-8501 名古屋市中村區名駅1-2-4
B. 電話
052-571-2111
C. 時間
若請求揭露等之持有個人資料有關鐵道事業及旅行事業(Karugamo俱樂部除外),且為該管轄區域內持有時,亦可洽詢下列窗口。
1. 東部經理室
A. 地址
〒444-0860 岡崎市明大寺本町4-70
B. 電話
052-882-8627
C. 時間
2. 中部經理室
A. 地址
〒456-0032 名古屋市熱田區三本松町18-1
B. 電話
052-882-8627
C. 時間
3. 西部經理室
A. 地址
〒500-8844 岐阜市吉野町3-1
B. 電話
058-262-0337
C. 時間
4 揭露等手續
- 首先,請致電上述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會根據電話中取得之資料,確認該個人資料處理部門有無與客戶相關的持有個人資料。
- 確認有與客戶相關的持有個人資料時,將由受理窗口聯繫客戶,並告知已確認持有客戶資料。
向受理窗口洽詢後,約需等待10天,窗口將聯繫客戶,告知有無資料。 - 若要辦理揭露等手續,可郵寄至個人資料洽詢窗口或現場辦理,或至東部經理室、中部經理室、西部經理室現場辦理。
A. 現場辦理時(個人資料洽詢窗口、東部經理室、中部經理室、西部經理室)
- 請求書
- 確認身分為本人所需之證明文件(以下稱「本人身分確認文件」)
- 手續費等
- *點選上述之「請求書」,即可瀏覽請求書。
B. 郵寄時(個人資料洽詢窗口)
- 請求書
- 與手續費等值的郵票
(注意)
- *本公司不受理以電話辦理揭露等之手續,敬請見諒。
- *請求書可透過本網站自行下載,或向個人資料洽詢窗口申請以郵寄方式寄送(郵寄費用由客戶負擔)。
- *客戶請求後,約需等待10天,窗口將聯繫客戶,告知有無資料。
- *窗口繁忙時、本公司於業務或其他方面有合理原因時,以及本公司取得客戶個人資料後,發現本公司未曾收到更正請求,但客戶的個人資料內容曾出現變更時,可能需花費更多時間回覆,敬請見諒。
- *本公司將回覆文件寄出後,若發生郵寄意外或未寄達等狀況,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本公司概不負責,敬請見諒。
5 請求揭露等時需提出之書面文件
1. 請求書
B. 請留意請求書僅限使用本公司訂定之樣式,除此之外的樣式一概不受理手續。
C. 請留意若未按照請求書訂定事項填寫,可能無法回覆請求。此外,若請求書上記載之內容不完整,可能會以請求書上記載的聯絡方式聯繫您,敬請配合。
D.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提出之書面文件等(含本人身分確認文件)將不會退還。
2. 本人身分確認方法
A. 現場辦理時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為了確認身分為本人,必須備有下列a到h中任一文件。
- 駕照
- 日本護照
- 個人編號卡(不需背面)
- 各種保險的被保險人證(不需病歷部分)
- 照護保險的被保險人證
- 年金手冊
- 恩給證書
- 學生證
B.郵寄時
以郵寄方式寄回時,將限定本人收件,因此不需本人身分確認文件。收取郵局信件時,請出示郵局指定的證明文件。
3. 手續費等
A. 揭露請求(現場回覆)
行政手續費(1件) 400日圓
B. 揭露請求(透過郵寄回覆)
- 行政手續費(1件) 400日圓
- 回郵信封尺寸所需之郵寄費用
- 限定本人收件郵寄方式之費用
- 掛號費用
C. 通知使用目的、更正等、停止使用等請求(現場回覆)
無需手續費
D. 通知使用目的、更正等、停止使用等請求(透過郵寄回覆)
- 回郵信封尺寸所需之郵寄費用
- 限定本人收件郵寄方式之費用
- 掛號費用
6 由代理人辦理揭露等請求時
1. 確認代理權所需之文件
A. 法定代理人時
- 未成年時
本人的部分戶籍謄本 - 成年被監護人時
規定於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第10條之登記證明事項
B. 任意代理人時
委託書
(注意)
- **請於「委託書」上填寫代理人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委託事項後,由本人簽名蓋章。此外,委託書請蓋本人之印鑑章,並提出本人的印鑑證明書。
- *若由代理人至現場領取揭露等結果,請於委託書上註明「委任代為領取揭露等結果之權限」或「委任與揭露等手續相關之一切權限」等內容。
- *若未填寫上述與領取揭露結果權限相關之事項,本公司將直接通知本人。
2. 確認代理人身分為本人所需之證明文件
A. 現場辦理時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為了確認代理人身分為本人,必須備有名義為代理人之下列a到g中任一文件(以下稱「代理人身分確認文件」)。
- 駕照
- 日本護照
- 個人編號卡(不需背面)
- 各種保險的被保險人證(不需病歷部分)
- 照護保險的被保險人證
- 年金手冊
- 恩給證書
除上述代理人文件外,1.代理人為親屬時,應出示部分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證明與本人關係之證明文件、2.代理人為律師等專業人士時,應出示律師徽章等資格證明。
B. 郵寄時
7 有關揭露等請求時取得之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所提出之請求書、本人身分確認文件、代理人身分確認文件等個人資料,僅用於識別請求揭露等之持有個人資料,以及本公司針對請求揭露手續之相關聯絡用途,不會用於其他目的。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