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鉄道 - MEITETSU

Procedures for Requesting Disclosure, etc., of Retained Personal Data (English only)

根據客戶請求,本公司針對持有之個人資料通知其使用目的、揭露、更正等及停止使用等時(以下稱「揭露等」),手續如下。
僅受理以日文提出之程序。

1 屬於揭露等之對象

屬於揭露等對象之個人資料,僅限本公司自客戶取得之個人資料中的「持有之個人資料」。

(注意)

取得之個人資料的個別使用目的,目前皆等同於已公布之整體個人資料共同使用目的。但若往後針對個人資料分別訂定不同使用目的,將根據客戶洽詢,分別回覆客戶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點選上述「已公布之整體個人資料共同使用目的」後,可參閱本公司對於整體個人資料之共同使用目的(關於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2 無法回應請求之情況

若符合下列1到3之情況,將無法回應客戶之請求,敬請見諒。若客戶事先透過個人資料洽詢窗口的電話洽談,而本公司無法回應客戶提出之揭露等請求時,會告知客戶。

1. 因手續不完整而導致無法受理請求之情況

下列情況將無法受理請求。請修正不完整之處後,依照本公司訂定之手續重新提出。

2. 拒絕揭露等請求之情況

A. 揭露

下列情況無法揭露請求之持有個人資料。

B. 更正等(更正、追加、刪除)

下列情況無法回應更正持有個人資料等之請求。

C. 通知使用目的

下列情況無法回應通知持有個人資料使用目的之請求。

D. 停止使用等(停止使用、刪除)

有關停止使用及刪除持有個人資料之請求,僅限查明該持有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而用於本公司設定之使用目的以外時,或查明該持有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而是以偽造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時,方得回應。除上述情況外,原則上無法回應停止使用持有個人資料等之請求。

3. 本公司的持有個人資料中未包含請求之個人資料之情況

若本公司的持有個人資料中未包含請求之個人資料,將告知此情況。

3 揭露等之受理窗口

名古屋鐵道株式會社「個人資料洽詢窗口」

A. 地址

〒450-8501 名古屋市中村區名駅1-2-4

B. 電話

052-571-2111

C. 時間

【現場辦理、電話】星期一到星期五(例假日、年末年初除外)
上午10點~中午12點、下午1點~下午5點

若請求揭露等之持有個人資料有關鐵道事業及旅行事業(Karugamo俱樂部除外),且為該管轄區域內持有時,亦可洽詢下列窗口。

1. 東部經理室

A. 地址

〒444-0860 岡崎市明大寺本町4-70

B. 電話

052-882-8627

C. 時間

【現場辦理、電話】星期一到星期五(例假日、年末年初除外)
上午9點半~中午12點、下午1點~下午5點

2. 中部經理室

A. 地址

〒456-0032 名古屋市熱田區三本松町18-1

B. 電話

052-882-8627

C. 時間

【現場辦理、電話】星期一到星期五(例假日、年末年初除外)
上午9點半~中午12點、下午1點~下午5點

3. 西部經理室

A. 地址

〒500-8844 岐阜市吉野町3-1

B. 電話

058-262-0337

C. 時間

【現場辦理、電話】星期一到星期五(例假日、年末年初除外)
上午9點半~中午12點、下午1點~下午5點

4 揭露等手續

A. 現場辦理時(個人資料洽詢窗口、東部經理室、中部經理室、西部經理室)

現場辦理時,請攜帶下列文件等至受理窗口,將於現場回覆客戶。但若事前未致電受理窗口即至現場辦理,則需10天左右方能回覆。
此外,受理窗口備有請求書,可於受理窗口填寫。

  • *點選上述之「請求書」,即可瀏覽請求書。

B. 郵寄時(個人資料洽詢窗口)

請檢附下列文件等郵寄至受理窗口。
由於以郵寄方式寄回時,將限定本人收件,因此不需本人身分確認文件。收取郵局信件時,請出示郵局指定的證明文件。

(注意)

5 請求揭露等時需提出之書面文件

1. 請求書

Request form (Japanese Only)

A. 客戶辦理揭露等請求時,請於請求書中填寫及勾選下列事項:1.請求內容、2.請求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3.由代理人請求時,則為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4 為了識別公司之持有個人資料為客戶本人,其所需之註冊資料、5.欲更正等、停止使用等時,其內容及理由、6.聯絡方式。

B. 請留意請求書僅限使用本公司訂定之樣式,除此之外的樣式一概不受理手續。

C. 請留意若未按照請求書訂定事項填寫,可能無法回覆請求。此外,若請求書上記載之內容不完整,可能會以請求書上記載的聯絡方式聯繫您,敬請配合。

D.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提出之書面文件等(含本人身分確認文件)將不會退還。

2. 本人身分確認方法

A. 現場辦理時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為了確認身分為本人,必須備有下列a到h中任一文件。

B.郵寄時

以郵寄方式寄回時,將限定本人收件,因此不需本人身分確認文件。收取郵局信件時,請出示郵局指定的證明文件。

3. 手續費等

收到來自客戶的揭露等請求時,每次請求需收取下列手續費等。此外,無法回覆揭露等請求時,亦不會退還手續費等,敬請見諒。
若客戶事先致電詢問個人資料洽詢窗口,即可事先確認本公司的持有個人資料中是否包含客戶所請求之個人資料,以及是否可回覆客戶的揭露等請求,因此請盡可能事先致電確認。
此外,列印請求書之費用、取得本人身分確認文件之費用、郵寄至本公司之費用、前往現場辦理之交通費等其他費用,皆需由客戶本人自行負擔,敬請見諒。

A. 揭露請求(現場回覆)

行政手續費(1件) 400日圓

B. 揭露請求(透過郵寄回覆)

C. 通知使用目的、更正等、停止使用等請求(現場回覆)

無需手續費

D. 通知使用目的、更正等、停止使用等請求(透過郵寄回覆)

6 由代理人辦理揭露等請求時

請求揭露等之客戶為未成年、成年被監護人等之本人法定代理人時,或為本人委託之任意代理人時,除了1.請求書、2.本人身分確認文件、3.手續費等外,還需攜帶或郵寄下列文件。
此外,為了防止第三人以取得本人地址等其他個人資料為目的而濫用揭露等代理請求,原則上代理人僅限本人親屬或律師等專業人士。若無合理理由仍指定非上述人士擔任代理人,可能拒絕代理人揭露等請求,敬請見諒。

1. 確認代理權所需之文件

A. 法定代理人時

B. 任意代理人時

委託書

(注意)

2. 確認代理人身分為本人所需之證明文件

A. 現場辦理時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為了確認代理人身分為本人,必須備有名義為代理人之下列a到g中任一文件(以下稱「代理人身分確認文件」)。

除上述代理人文件外,1.代理人為親屬時,應出示部分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證明與本人關係之證明文件、2.代理人為律師等專業人士時,應出示律師徽章等資格證明。

B. 郵寄時

以郵寄方式寄回時,將以限定本人收件郵寄方式寄送給代理人本人,因此不需代理人身分確認文件。收取郵局信件時,請出示郵局指定的證明文件。
此外,1.代理人為親屬時,請將部分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證明與本人關係之文件,連同請求書一併寄出。2.代理人為律師等專業人士時,請將收件處地址指定為律師會等專業團體註冊之事務所。

7 有關揭露等請求時取得之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辦理揭露等請求時所提出之請求書、本人身分確認文件、代理人身分確認文件等個人資料,僅用於識別請求揭露等之持有個人資料,以及本公司針對請求揭露手續之相關聯絡用途,不會用於其他目的。

以上